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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2/2024-0014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4-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送达公告(常书峰)
发表时间:2024-04-17 09:58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常书峰(身份证号:4***26197705*****4):

经查,温州市建银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胡少敏,身份证号4***29197212*****4,于2021年12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温市工决〔2022〕00167)。2022年1月4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认定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302420210023515)。依据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2)浙0302民初8153号及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302执7076号之一,你尚欠胡少敏14811.95元。经强制执行,未发现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2022)浙0302执70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工伤职工胡少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已向胡少敏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法取得在债权范围内要求你偿还工伤保险待遇14811.95元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4811.95元存入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账号:333503000012015071589,开户行:交行黎明支行)。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追偿决定书》(温社险追决字〔2024〕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以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林女士、苏先生  联系电话:0577-88869819。



温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