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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修订《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8-30 09:03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浏览人数:

 

温人社发〔2015〕205号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修订《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

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8日

温州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发挥经费的最大效能,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的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6〕137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 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建站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安家补助、博士后优秀科研项目奖励、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优秀博士后和优秀博士后导师奖励等。

第三条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市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建站资助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经国家、省和市批准设立,并如期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的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

(二)资助标准

1.属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财政给予30万元资助。

2.属省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财政给予20万元资助。

3.属市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的,财政给予15万元资助。

4.省级工作站升级为国家级工作站的,由财政再给予10万元资助;市级试点站升级为省级或国家级工作站的,由财政分别再给予5万元和15万资助。

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市直设站单位由市财政资助,开发区、鹿城、龙湾、瓯海和洞头区的设站单位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资助金额的50%,其他县(市、区)设站单位由所在地财政参照以上标准资助。

(三)所需材料:需提交《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全国博管办或省级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经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以及经批准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满1年。

(二)补助标准: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经批准由市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的补助。

(三)所需材料:填写《温州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经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安家补助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在我市各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或外省市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留(来)温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从事博士后研究前非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领创、参创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经批准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如申请人曾荣获中国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市财政再给予30万元奖励;曾荣获浙江省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曾同时荣获中国和省优秀博士后称号的,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三)所需材料

1.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来)温工作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申请表》,并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全国博管办发的《博士后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

2.在温工作的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在温住宿证明(有房产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无房产的提供租房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在温居住的材料);来温创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其他能证明创业的材料。

3.曾获中国优秀博士后称号或浙江省优秀博士后称号的,需一并提交获奖文件或荣誉证书。

以上材料经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博士后优秀科研项目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凡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站从事博士后研究期满,以及在经批准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奖励标准

1.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的奖励。

2.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特别资助或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如获得资助的金额少于5万元,由市级经费补足5万元。

(三)所需材料

1.设站单位博士后人员填写《温州市博士后优秀科研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提交博士后进站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报告,如已出站的还需提供出站结题报告以及其它全部出站材料(详见第六条(三))。已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特别资助或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需提交有关资助文件。

2.经批准的非设站单位的项目博士后人员填写《温州市博士后优秀科研项目奖励经费申请表》,提交与单位签订并已经批准的《项目博士后协议书》、项目合作成果总结报告、博士学位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经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2.连续招收2批次以上博士后人员,博士后在站率高,没有出现连续2年空站的情况。

3.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规范,专项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4.博士后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率高;为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做出一定贡献。

(二)奖励标准:被评为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属国家级工作站,市财政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属省级工作站,市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

(三)所需材料:填写《温州市示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  优秀博士后导师奖励的申请

(一)申请条件

1.须在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担任博士后导师。

2.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

3.为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做出较大贡献。

4.博士后在站研究期间,能认真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课题要求开展科研,使博士后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题研究并顺利出站。

5.指导的课题符合温州产业发展需求,并取得一定成效。

(二)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导师,经批准由市财政给予每人10万元奖励。

(三)所需材料:填写《温州市优秀博士后导师申请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相关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制定的有关博士后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细则同时废止。